事关珠海家庭病床管理!公开征求意见中→
11月7日,
为进一步完善
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工作,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拟对
《关于印发〈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修订,
起草了
《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
家庭病床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修订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修订征求意见稿》具体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关注!
家庭病床待遇
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纳入住院核准医疗费用累计,由统筹基金支付90%。
家庭病床每一建床周期最长为90天,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应重新申请下一周期。
家庭病床支付范围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目录执行。
家庭病床管理
参保人员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和护理。
(二)符合以下疾病或情形之一:
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2.长期卧床并发呼吸、泌尿、消化等系统感染或褥疮。
3.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的。
4.需长期卧床休息的骨折。
5.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6.长期留置导尿管的重度尿路梗阻性疾病。
7.帕金森氏综合征。
8.恶性肿瘤晚期。
9.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功能分级3-4级。
10.气管插管或鼻饲,需定期进行治疗护理。
11.糖尿病合并肢端坏疽。
12.长期瘫痪卧床需治疗者。
(三)参保人员生活自理能力障碍,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达到照顾4级及以上。
(四)建床期间需要至少一名联系人(亲属或委托人)保持通讯和随时联系。
参保人员(或亲属)向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提出建床申请,填写《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申请表》,并在申请时携带其在医疗机构诊疗的相关资料,包括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根据收治条件及本机构服务能力确定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通过市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并在参保人员建床48小时内完成家庭病床登记。仍符合建床条件,并在同一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再次建床的,参保人员不需再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诊疗记录或住院记录。
参保人员每次只能选定一家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为其设立家庭病床。
参保人员家庭病床期间因病情需要,须到本市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开具他院检查、治疗或购药的申请,参保人员他院所发生的核准医疗费用,回其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销(门诊特定病种所需药物除外)。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重度残疾人托养、高龄重度失能长者长期照护等待遇。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应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撤床手续:
(一)经过治疗和护理后,参保人员病情和自理能力好转,经重新评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
(二)治疗期间,参保人员病情出现恶化,家庭病床服务机构现有治疗条件不具备,需转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的。
(三)治疗期间,参保人员(或亲属)由于自身原因明确要求停止继续治疗或撤床的。
(四)治疗时间达到建床周期上限的。
(五)治疗期间出现不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
(六)评估结果有效期届满但未按规定重新评估的。
设立家庭病床期间,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在任何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如因病情需要住院的,应及时办理撤床手续。未办理撤床手续在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家庭病床将自动撤销。
家庭病床撤床时,责任医师或护士应及时指导参保人员(或亲属)按有关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按规定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上传医疗费用结算资料,办理医疗费用结算手续。
家庭病床达到撤床条件,参保人员本人不愿撤去家庭病床的,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请其签约的上级医疗机构2至3名相关专科副主任及以上医师评估,确认达到撤床条件的,其所发生医疗费用从达到撤床条件之日起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
家庭病床达到撤床条件,家庭病床服务机构不及时撤床的,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估,确认达到撤床条件的,其所发生医疗费用从达到撤床条件之日起由家庭病床服务机构自理。
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在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每月按日人均定额结算。在定额结算额度内的据实结算,超出定额结算额度的先按定额结算额度结算,年度末再按规定清算。
家庭病床的日人均定额结算标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结合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及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调整,综合考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上一年度本市医疗消费相关价格指数变动及价格主管部门医疗收费标准调整等影响医疗费用变化的因素拟定,在征求相关家庭病床服务机构意见后,报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执行。
医保年度末,家庭病床服务机构年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以下方式清算和补偿:
(一)在年度结算额度70%(含)以内的,据实结算。
(二)在年度结算额度70%—100%(含)的,除据实结算外,结余费用全部支付给家庭病床服务机构。
(三)在年度结算额度100%—110%(含)的,除按照定额费用结算外,超支部分按70%的比例予以补偿。
(四)在年度结算额度110%以上的部分,不予补偿。
据了解,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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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海政府网整理,素材来自珠海市医疗保障局